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業務是指融資租賃公司采用銷售式租賃模式,與其認可的藝術品持有機構(或個人)通過合作方式出售藝術品。從形式上看類似于商品的分期付款。
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業務將兩個獨立的市場行為主體——融資租賃公司與藝術品持有機構(或個人),通過租賃合作組成利益共同體,相互之間的協作關系更為密切、利益一致性更強。
無論是從交易結構上,還是從實施流程上,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都與標準的直接融資租賃業務沒有根本區別。當然作為一個集融資、貿易和信用于一體的中介性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合作中,需要自主承擔租金回收方面的風險。
當前國內金融市場融資業務僅把藝術品當成常規資產用于抵押貸款,但業界普遍對于藝術品本身價值存在爭議,業務開展進度緩慢。而開發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業務規避了此類問題,將填補國內藝術品金融產品空白,賦予藝術品交易完整的金融屬性,不僅為融資租賃業務在藝術品交易市場開辟出新路徑,有效促進融資租賃業務范圍的拓展,而且為藝術品交易市場提供充分資金保障,更好地滿足不斷發展壯大的藝術品交易的客觀需要。
與傳統的藝術品交易手段——藝術品拍賣相比,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規避了藝術品拍賣的流拍風險,有利于提高藝術品交易成交率,解決較大規模資金需求,增強了藝術品交易市場資金流動性。藝術品交易收藏者通過與藝術品持有機構(或個人)洽談購買價格,可以用更符合藝術品實際價值的金額購買到心儀藝術品。并且拍賣成交價和相關費用需一次性支付清,針對購買藝術品的銀行貸款類產品又很少,雖然藝術品銷售式租賃資金成本略高,但可使收藏者在動用較少自有資金、相對靈活還租的情況下,獲得價值較高的藝術品。
對于作為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承租方的企業藝術品交易收藏者而言,由于融資租賃模式的期初服務費及每期租金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藝術品交易收藏者可以將服務費以及租金本息作為增值稅項進行抵扣,從而減輕增值稅納稅負擔,這是銀行貸款等其他融資方式所不具備的。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修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關于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相銜接,也有利于刺激和調動企業藝術品交易收藏者參與藝術品收藏的積極性。
隨著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業務逐步推廣,不僅為創新藝術品金融實踐提供廣闊舞臺,而且也為豐富藝術品金融理論提供有力支持,進而有效推動藝術品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促進藝術品交易產業做大做強,甚至帶動藝術品創作的繁榮,促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繁榮興盛。
開發藝術品交易融資租賃業務,符合藝術品交易和融資租賃的發展趨勢,具有潛在市場。